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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通市市场监管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稳价保质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发布时间:2023-03-09 16:47:30浏览数:

  乐竞体育平台官网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提升产品质量,确保平稳转段和社会秩序稳定,江苏省南通市市场监管部门在全市开展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稳价保质工作,现公开曝光稳价保质典型案例(第一批)。希望全市经营者自觉守法经营,增强社会责任感,全力支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

  2022年12月14日,通州区市场监管局对通州某内科诊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LED屏上发布如下文字内容“特殊时期传统中药大显身手,新冠病毒感染患者服用华耀康清肺汤一天转阴(转阴时间存在个体差异)”。经查,上述广告语中提及的“华耀康清肺汤”系中成药“清肺十三味散”经加水煎制后的汤剂。广告中宣传该药品能使新冠病毒感染患者“转阴”,与说明书中的功能主治等内容不符,亦无相关证据证明。

  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虚假药品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款及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通州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5日,如皋市市场监管局接举报对如皋市某药房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2月10日以18元/盒的价格购进布洛芬胶囊,并以78元/盒的价格对外销售,进销差价达333.3%。

  当事人经营布洛芬胶囊进销差价率远高于同时期周边市场同类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所指的“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价格违法行为,如皋市市场监管局已对其立案调查,将依法作出处理。

  2023年1月9日,如皋市市场监管局接举报对洪某住所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其住所内将积压的生产日期为2020年03月12日、保存期限3年的非医用口罩更换外包装盒,将生产日期改为2022年10月12日。

  当事人生产伪造生产日期的非医用口罩的行为,涉嫌违反《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如皋市市场监管局已对其立案调查,将依法作出处理。

  2023年1月6日,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对辖区某企业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的情况下,从事医用口罩的生产。

  当事人未经许可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的行为,涉嫌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通州区市场监管局已对其立案调查,将依法作出处理。

  2022年8月25日,如皋市市场监管局对某药店博信店在售医用外科口罩(生产批号:220302JSA01,生产企业名称:河南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抽样检测,检测结果为不合格。经查,该批次口罩系该药店从当事人南通某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处购进,如皋市市场监管局函请河南省药品监管局协助调查口罩来源,2023年2月8日收到复函,称上述批次医用外科口罩非河南某商贸有限公司生产。

  当事人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医用外科口罩的行为,涉嫌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如皋市市场监管局已对其立案调查,将依法作出处理。

  2022年12月20日,启东市市场监管局接举报对宋某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未办理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手续和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和电话经营药品和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执法人员现场扣押店内待售的药品和抗原检测试剂。当事人抗原检测试剂涉案货值达91200元,药品销售价格不等。

  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药品和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因涉案货值金额较大,启东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启东市公安局已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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